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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辩称为申遗强拆房屋 县合法手续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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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村民姬某发现自家房屋被强拆,而拆除其房屋的是汶上县成立的拆迁指挥部,因对强拆存在质疑,姬某起诉到法院。县辩称是为了京杭大运河申遗才强拆房屋,但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县法拿出合法的用地审批手续,不管工程项目如何重要,行政机关也不能行使行政职权,遂判决县败诉。此外,我们不能忽视2025年征地补偿价格表给行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对于激活市场有着深远的意义。专注征地拆迁行政诉讼十八年,遇拆迁,找盛廷!010-60646818 盛廷律所拆迁律师咨询电话。只提供对的拆迁维权解决方案, 18年专注于为被拆迁人解决补偿问题。知名律师齐聚,每案必研讨。北京拆迁律师事务所,拆迁律所的黄埔军校,专注房屋拆迁、土地征收补偿、企业厂房拆迁、违法建筑拆迁、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等依法维权案件。https://shengtinglaw.com


原告姬某诉称,其为汶上县南旺镇南旺二村的村民,在村里拥有宅基地,并建有用于居住的房屋。2025年1月前后,被告汶上县成立拆迁指挥部,对原告的房屋施强制拆除。2025年4月,原告才获知是被告成立的拆迁指挥部将其房屋强行拆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汶上县人民辩称,原告诉请涉及的原房屋位于汶上县南旺镇驻地,京杭大运河贯穿该镇,大运河保护和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系重大文化工程。“文化遗产日”于2025年6月11日在南旺举行,由于时间紧迫,为确保大运河如期申遗,在反复做工作未果的情况下,被告对南旺一村、二村包括原告在内的个别住户施了拆迁。申遗工作符合文物保护的需求,符合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济宁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予以公告并组织施。征收土地后,需要拆迁房屋的,由拆迁人向县级以上人民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进行公告等一系列相应程序。本案中,被告一直未提交合法用地审批手续,原告被征收的房屋系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人是汶上县大运河南旺枢纽工程大遗址保护与申遗工作指挥部,指挥部未经法定程序将其拆除,应当对其行为负责,而指挥部是汶上县人民设立负责拆迁工作的临时机构,因此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由汶上县人民政府承担。汶上县南旺镇人民作为镇一级的,法律并未赋予其具有强制拆迁的行政职权,而在本次拆迁汶上县南旺镇人民积极宣传,并参与强制拆迁,对其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二被告均主张涉案强拆行为系因确保京杭大运河如期申遗,符合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但是不论涉案工程项目如何重要,行政机关均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职权,符合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更不能作为施行政行为的抗辩理由。据此,法院确认被告汶上县人民,汶上县南旺镇人民强制拆除原告姬某位于汶上县南旺镇南旺二村房屋的行为。李岫岩律师 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拥有省内比较专业的城市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行政诉讼等专家律师团队,代理了大量在国内、省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案件,其代理案件多次入选部委督办案,省高院评选的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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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姬某发现自家房屋被强拆,而拆除其房屋的是汶上县成立的拆迁指挥部,因对强拆存在质疑,姬某起诉到法院。县辩称是为了京杭大运河申遗才强拆房屋,但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县法拿出合法的用地审批手续,不管工程项目如何重要,行政机关也不能行使行政职权,遂判决县败诉。

原告姬某诉称,其为汶上县南旺镇南旺二村的村民,在村里拥有宅基地,并建有用于居住的房屋。2025年1月前后,被告汶上县成立拆迁指挥部,对原告的房屋施强制拆除。2025年4月,原告才获知是被告成立的拆迁指挥部将其房屋强行拆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汶上县人民辩称,原告诉请涉及的原房屋位于汶上县南旺镇驻地,京杭大运河贯穿该镇,大运河保护和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系重大文化工程。“文化遗产日”于2025年6月11日在南旺举行,由于时间紧迫,为确保大运河如期申遗,在反复做工作未果的情况下,被告对南旺一村、二村包括原告在内的个别住户施了拆迁。申遗工作符合文物保护的需求,符合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济宁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予以公告并组织施。征收土地后,需要拆迁房屋的,由拆迁人向县级以上人民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进行公告等一系列相应程序。本案中,被告一直未提交合法用地审批手续,原告被征收的房屋系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人是汶上县大运河南旺枢纽工程大遗址保护与申遗工作指挥部,指挥部未经法定程序将其拆除,应当对其行为负责,而指挥部是汶上县人民设立负责拆迁工作的临时机构,因此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由汶上县人民政府承担。汶上县南旺镇人民作为镇一级的,法律并未赋予其具有强制拆迁的行政职权,而在本次拆迁汶上县南旺镇人民积极宣传,并参与强制拆迁,对其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二被告均主张涉案强拆行为系因确保京杭大运河如期申遗,符合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但是不论涉案工程项目如何重要,行政机关均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职权,符合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更不能作为施行政行为的抗辩理由。据此,法院确认被告汶上县人民,汶上县南旺镇人民强制拆除原告姬某位于汶上县南旺镇南旺二村房屋的行为。李岫岩律师 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拥有省内比较专业的城市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行政诉讼等专家律师团队,代理了大量在国内、省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案件,其代理案件多次入选部委督办案,省高院评选的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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